出国培训2月,5年不能走女教师签字后反
近日,在安徽某高校,一女教师申请离职后,却被校方要求赔偿,起因是该女教师曾与学校签订了一份合同,内容是“出国培训2个月,5年内不能离职”,然而,在完成出国进修后的2年时间,该女教师还是提出了辞职请求。这一做法显然违背了“契约精神”,因此,校方要求赔偿包括培训项目经费、违约赔偿金以及培训期间的工资,以及一些福利待遇。事实上,对于女教师来说,当初签订出国培训合同的时候,本意也没考虑过5年内会离开,可是计划赶不上变化,因为身体原因,不得已要申请离职。可是,按照当初出国培训协议书的规定,这位女教师需要赔偿校方7.2万元,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,所以,面对信誓旦旦的契约保证,钱还是放在了第一位。眼下,女教师反过来质疑校方,合同当中赔偿金有两项都不符合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》,因此拒绝进行赔偿,并要求进行劳务仲裁。对此,许多网友都认为该女教师的做法不地道,没有“契约精神”,既然是自己同意签署的合同,那么就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。毕竟站在学校的角度,正是她答应培训之后在学校服务至少5年,校方领导才愿意花钱送到国外培训。而且据女子称,其在年已经患上了多发性乳腺纤维瘤,但是却在3年后的年,才表示自己身体“吃不消”,想要换一份工作回老家,至此,该女子已经回国工作了2年。这些详细事实的曝出,更让部分网友认为这名女子缺少责任感,认为校方的做法有理,越发的把“契约”“合同”“法制”等词语搬出来,对女子指责一番。但其实,并不是所有的合同只要是签订了就一定会生效的,合同本身还有有效合同、无效合同、效力待定的合同等分类。在我国《合同法》第52条规定当中,就明确表述了无效合同的范围,包括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,或者是损害国家利益,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等,只要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合同,都算作是无效。而校方这次的违约金的要求,显然也有不合法之处,5万元的违约赔偿金以及在美国培训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,目前来看是不符合《劳动合同法》第22条规定的。相关律师解释道,违反服务期约定的,应支付违约金。但违约金的设立,需要合法合理,一般而言,违约赔偿金是包括所有可预见的损失,合同当中的三项“违约金”有重复计算之嫌。其次,培训期间的学习,等同于劳动,故该工资不应被收回。至于培训经费,也是风险投资,不应该全由培训者来负担,可以根据具体组成项目来酌情分担。直到现在,校方与女子仍在协商当中。很多时候,人除了需要有远见卓识,并为自己的行为负责,当然也应该学会维护自己的利益。我们在不清楚全部真相的情况下,过分指责女教师没有契约精神,或者是抨击校方翻旧账,都是不适宜的态度。作为高校教育工作者,一言一行都会对学生造成影响,对错在人心。 |
转载请注明地址:http://www.xianweiliua.com/rfxwlss/10590.html
- 上一篇文章: 共话蝴蝶结,潍坊地区结节性硬化症MD
- 下一篇文章: 没有了